香港利得稅豁免
香港奉行“低稅率、鼓勵營商”政策,稅務征收采用地域來源原則。任何人士在港營商,只需就來源于香港的利潤繳納利得稅,產生于香港以外的利潤無須繳稅。百利來深諳香港稅制,可協(xié)助企業(yè)運用香港稅務豁免制度開展稅務籌劃、減輕稅負。
利潤來源判定原則:
利潤來源地須根據事實而定,利潤是否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性質決定。
豁免條件:
1、于香港以外的地方進行銷售活動(包括取得、洽談、簽訂合同或訂單)
2、于香港以外的地方進行采購活動(包括取得、洽談、簽訂合同或訂單)
3、供貨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公司或香港籍人士
4、不在香港接收/發(fā)出及處理客戶或供貨商訂單,或經香港以外管理人員批準或發(fā)出明確指令后,才在港接收/發(fā)出及處理訂單
5、不在香港審批及確認訂單
6、不在香港定價、決策或確定供貨商
7、不在香港進行市場推廣、宣傳或銷售(不管是直接還是委任代理人進行)
8、不在香港進行質量監(jiān)控
9、不在香港設立倉庫及儲存貨物
10、不在香港設立辦事處
11、不在香港雇用員工
12、經香港以外管理人員批準或發(fā)出明確指令后,才收付貨款
13、企業(yè)備有充分及完整的文件以證明符合以上條件
申請流程:
1、判斷企業(yè)經營模式
2、搜集、整理及檢閱資料
3、評估豁免可能性
4、提交豁免申請
5、回復稅務局問題信
6、稅務豁免裁定
所需時間:12-24個月(視企業(yè)業(yè)務模式及復雜性而定)
利潤來源判定原則:
利潤來源地須根據事實而定,利潤是否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性質決定。
豁免條件:
1、于香港以外的地方進行銷售活動(包括取得、洽談、簽訂合同或訂單)
2、于香港以外的地方進行采購活動(包括取得、洽談、簽訂合同或訂單)
3、供貨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公司或香港籍人士
4、不在香港接收/發(fā)出及處理客戶或供貨商訂單,或經香港以外管理人員批準或發(fā)出明確指令后,才在港接收/發(fā)出及處理訂單
5、不在香港審批及確認訂單
6、不在香港定價、決策或確定供貨商
7、不在香港進行市場推廣、宣傳或銷售(不管是直接還是委任代理人進行)
8、不在香港進行質量監(jiān)控
9、不在香港設立倉庫及儲存貨物
10、不在香港設立辦事處
11、不在香港雇用員工
12、經香港以外管理人員批準或發(fā)出明確指令后,才收付貨款
13、企業(yè)備有充分及完整的文件以證明符合以上條件
申請流程:
1、判斷企業(yè)經營模式
2、搜集、整理及檢閱資料
3、評估豁免可能性
4、提交豁免申請
5、回復稅務局問題信
6、稅務豁免裁定
所需時間:12-24個月(視企業(yè)業(yè)務模式及復雜性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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