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解散須知

私人公司可通過以下方法解散:
1.撤銷不營運公司的注冊
在以下情況下,公司可以撤銷注冊:
該公司從未開始營運,或在申請撤銷注冊前最少3個月內,已停止任何業(yè)務或營運;以及
該公司沒有未償還的債項。
申請撤銷注冊必須連同稅務局局長發(fā)出的《不反對書面通知》,提交公司注冊處。倘若有人對該項撤銷感到受屈,可以在撤銷注冊后的20年內向法庭提出恢復注冊申請,法庭可下令公司注冊處將已撤銷注冊的公司復業(yè)。
2.清盤
法庭或公司股東均可結束公司業(yè)務。
由法庭提出的清盤,屬強制清盤。不論公司本身、其債權人、公司注冊處處長、財政司司長、或破産管理處處長,都可以提出清盤要求。當清盤令發(fā)出后,法庭會委派一名清盤人,否則,破産管理處處長亦可以擔任臨時清盤人。假若公司能償還所有債項(即有償債能力),公司可用成員自動清盤的程式結束業(yè)務。假若清盤人認爲該公司不能在有償債能力證明書中的指定時間內償還所有債項,可將清盤程式改爲債權人自動清盤。
整個程式牽涉多重董事會議、股東會議、債權人會議,委任清盤人,以及在政府憲報刊登決議和通告。
清盤人或任何有關人士在公司解散后的2年內,可向法庭申請將公司的清盤宣布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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