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注冊并濫用商標權——“古北水鎮(zhèn)”

古北水鎮(zhèn),位于北京市密云區(qū)古北口鎮(zhèn)司馬臺村,因位于古北口附近又有江南水鄉(xiāng)烏鎮(zhèn)風格而得名。總面積9平方千米,于2010年新建打造,現(xiàn)已名揚中外吸引無數(shù)游客,然而卻因缺乏商標布局,被他人搶先注冊甚至遭到反訴。
 
基本案情
 
商標申請人:某科技公司
 
爭議商標:古北水鎮(zhèn)
 
指定使用商品:第33類米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某旅游公司起訴主張,某科技公司明知某旅游公司的“古北水鎮(zhèn)”企業(yè)字號及未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仍在第33類酒商品、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申請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并先后向某旅游公司發(fā)送侵權警告函、向工商部門提起商標侵權投訴,要求某旅游公司停止在酒產品包裝上使用“古北水鎮(zhèn)”商標。某科技公司的涉案行為侵害了該旅游公司合法權益,導致該旅游公司正當申請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受到阻礙,其行為擾亂了商標注冊秩序,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某科技公司系在知曉其申請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行為具有不正當性的情況下取得涉案商標的注冊,其在發(fā)送侵權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訴時亦知曉獲準注冊的涉案商標權利基礎存在重大瑕疵,但仍以攫取不正當商業(yè)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主要目的行使涉案商標專用權。
 
某科技公司的涉案行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濫用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某旅游公司為維護自身正當權益、應對某科技公司濫用商標權行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屬于因前述行為所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某科技公司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裁判要旨
 
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商標注冊人明知其獲準注冊的商標具有重大權利瑕疵,仍以攫取不正當商業(yè)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主要目的,向他人發(fā)送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訴等,該行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濫用商標權的行為。被侵害人為維護自身正當權益、應對商標注冊人濫用商標權行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商標注冊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商標布局
 
 
截目前為止,通過查詢古北水鎮(zhèn)公司目前已注冊超300+件商標,其中275件成功注冊有效。
 
結語
 
商標搶注的情況屢禁不止,作為企業(yè)和個人,我們應當加強商標保護意識,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也要尊重他人的商標權益,避免惡意搶注和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共同營造一個誠信、公平、有序的市場環(huán)境,推動經濟的健康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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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4-04-17 閱讀: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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